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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北春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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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集区商标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1、给商标取名的秘诀好听、好记、便于宣传,如饿了么、知乎、去哪儿就很浅显易懂。显著性,与之相对立的是通用性,显然,通用名称不能注册商标。如香水、XXL在所属领域就是很普遍的存在,缺乏显著性。独创性,即独一无二的原创,别个不能复制。合法性,即不能用国旗、国徽、红十字等标志。
2、提前做好近似查询淮北商标注册前,提起做好近似查询,能让你少走弯路,少花冤枉钱,成功注册商标。你可以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也可以让代理机构帮你查哦!
3、组合商标分开注册组合商标图文并茂、形象生动、易于识别,而且少花钱,但是呢,组合商标中有一个造成相同或近似,注册即失败哦!一人犯错诛九族的节奏啊!小伙伴们还是悠着点吧,分开注册比较好。
4、选准商标类别喽选准商标类别,那么,在指定的类别范围内,商标是可以被保护起来的。通俗点说,就素,认准老大,老大自然会罩着你!选错类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可能因商标近似而注册失败。
5、驳回复审要及时商标被驳回或被异议,别急!商标并不全都无可救药了。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太多了,你自己的问题,查询盲期、商标审查的主观性等。所以,被驳回、还木有公告的商标,你要在收到通知书的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哦!这15天内提出复审,被判死刑的商标有可能满血复活哦!我司商标注册通过率最高,代理商标注册案件最多。
在众多知识产权中,商标,企业家们比较重视的知识产权之一。它不仅仅是企业打造品牌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企业长期发展的根本和推动企业发展的动力。然而,企业家们最重视的商标,也不是那么容易到手的,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不经历驳回怎么注册成功?很多老板就以为淮北商标注册被驳回了就等于商标被判了死刑,没有翻身的余地,其实不是这样的,今天注册公司小编就跟大家说说,商标注册被驳回了怎么办!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了该怎么办?
一、驳回复审
1.在你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后,仔细阅读驳回通知书,了解商标被驳回的原因
2.如果你对商标局给出的驳回理由不服,你可以在接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必须在期满前申请延期,时间是30天,另外还需要提交延期的证据。
4.商标被驳回,不服驳回原因的,可以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这时,商标申请人要填写《驳回的申请书》,并且写明申请复审的理由,
5.最后商标申请人连同商标局驳回的申请书以及《商标核驳通知书》一起送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附送证明复审理由的相关资料。
二、重新修改商标,再注册。
以上就是注册公司平台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内容,如果您遇到了难点问题或者您对以上内容有疑问或者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可以与我司取得联系。
商标权客体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商标可以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1)商品商标。商品商标是表明商品出处的标志,它能把不同企业生产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区别开来。《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淮北商标注册。”
2)服务商标。所谓服务商标,是指服务的提供者为将自己的服务与他人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志。这里所说的服务,指的是无形的服务,如广告业、保险业、银行业、不动产业、运输业、音像出租业、餐馆等行业提供的服务。服务并非仅限于营利性的服务,也包括非营利性的服务,例如,医院和学校等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所提供的服务。
服务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始于199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由于服务商标在性质上与商品商标非常接近,基本适用于同样的标准,因此对服务商标的保护有时候通过非常简短的修订就能引入现行商标法中。实际上,我国在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除了在第四条增加第二款外,仅通过第三款的一句简短说明,就使服务商标的保护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第三款的内容是:“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2、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商标可划分为防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1)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注册人不仅自己不使用,而且还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的商标。防御商标制度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我国没有建立这种制度。
2)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如真皮标志、绿色食品标志。
证明商标的特点是注册人自己不得使用,只能由符合一定条件并履行一定手续的他人使用。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22号令)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3)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2号令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而且不得转让。
3、按知名度的高低和保护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根据法律地位的不同,二者均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对于普通商标来说,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末注册商标一般不受法律的保护。对于驰名商标来说,不论其注册与否,都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但注册的驰名商标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比,往往可以获得更大范围的保护。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末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获得特殊保护,而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保护,而且还可以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甚至全类商品上以及禁止企业名称侵权方面获得特殊保护。
4、根据构成成分或状态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音响商标)和味觉商标(气味商标)。
这是一种比较常用的划分方法。我国现阶段不受理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的注册申请。视觉商标包括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两种,我国仅受理平面商标的注册申请,立体商标尚未予以注册和保护。
与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不同,淮北商标注册保护制度是以商标获得主管机关的注册作为商标权利产生的基础,即注册产生权利。注册保护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商标权是完整的财产权通过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任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是采用注册保护制度国家商标法的普遍规定。这种法律赋予的商标专有使用权,或称商标专用权,与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垄断的财产权利。注册商标权是一种完整的财产权利,可以独立于企业的商誉单独转让和许可,这与前述通过使用产生的商标权有很大不同。TRIPS协定第21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起,转让其商标。”明确赋予注册商标权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地位。
(二)商标权稳定、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产生的权利授予最先申请商标的人,这种最先申请的行为是非常容易确定的,即商标主管机关最先收到的申请就是最先提出的申请,一般不会在确定一个先申请后,还会出现更早的申请。这样一份商标申请如果经过审查可以注册,就是比较稳定的,不会出现使用保护制度中由于出现新的在先使用的证据而使一个商标权归于无效。
(三)商标权在全国有效根据注册保护制度,一个商标一旦注册,就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法律的保护,而不论该商标是否已经被实际使用,或者是否在全国范围内被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这一特性对商标注册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首先,企业必然有一个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表现在商标的使用范围上,也必然有一个从小范围使用到较大范围使用,直到全国范围使用的过程。对一个企业而言,在其发展的起步阶段,可能无力将其产品销售到全国,其商标的使用范围当然也无法遍布全国,但该企业必然希望今后能将其产品销售到全国。因此,该企业必然希望在起步阶段就将其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保护。商标注册保护制度恰好能满足企业的这一合理要求,使一个企业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就能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商标保护,获得今后发展的稳定预期。
(四)注册保护简便、经济在假冒救济制度中,商标权人必须在每一个个案中对其商标是否享有声誉进行举证,在美国的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中,商标申请人必须就其首次使用商标进行举证。而在商标注册和保护程序中,商标申请人无需就这些情况进行举证:
①这就大大简便了商标权的获得和保护程序。而且一个商标一旦获得注册,便在10年内有效,注册人无须在每一个个案中就其是否享有该商标权进行举证,这对注册人来讲是非常简便的。可以说,商标注册保护制度对商标权人来讲,不仅省时、省力,而且省钱,非常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五)公示公信制度降低社会成本在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中,商标主管部门在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合格后,将予以注册。该注册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任何人可以通过商标公告知晓该商标的权利归属,从而避免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在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中,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虽然也是一种公示行为,但这种公示的范围与实际使用的范围一致,只限于有限的范围,不易为其他地域的人所知晓。因此,与使用公示相比,注册公示更有利于降低其他企业的查询成本,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成本。
(六)对在先使用人权益保护不足但是,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
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商标权利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商标权归于最先使用人(或者是拥有声誉的人),这与商标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较好地体现了公平的原则。而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不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权利产生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在申请时一般无需提供使用证明,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人而不是最先使用人。这一方面使企业可能注册大量的商标闲置不用,成为垃圾商标,另一方面也容易给恶意抢注行为以可乘之机。恶意抢注一般是指将在先使用人已经使用但没有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的目的不在于使用该商标,而在于转让该商标牟利或者阻挡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损害在先使用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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